(2016)鄂900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克勤、吴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克勤,吴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531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金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克勤,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吴铭红,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勤、吴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