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字9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杨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杨争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940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显昌,职务总经理。被告:杨争艳,女,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3948。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杨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争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争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宏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