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融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融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260号原告: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赵淑文(ZHAOSHUWE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融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殿勋。原告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融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静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