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邓丽烨与:侯丽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烨,侯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9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原告:邓丽烨,女,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汇安村***号。委托代理人:倪卓伟,上海倪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丽仙,女,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锡惠里**号***室。原告邓丽烨诉被告侯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邓丽烨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4元,减半收取计21,3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诉讼费用27,072元,由原告邓丽烨负担。审 判 长 唐军芳审 判 员 费正权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