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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风银与董庆平、杨军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银,董庆平,杨军英,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15号原告:李风银。委托代理人:金春如,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平。被告:杨军英。被告: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负责人:董庆平。原告李风银与被告董庆平、杨军英、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董庆平、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8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董庆平、杨军英于200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庆平、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风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杨军英对被告董庆平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董庆平、东阳市横店庆平红木家具厂、杨军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