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善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善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109号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71778603F。法定代表人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朝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善蓉,女,1969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善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都县虹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