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广州新铁物资有限公司及陕西宝江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铁物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广州新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宝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物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层。法定代表人:郑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家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卫军,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妙英,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陕西宝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建辉,该公司董事长。中铁物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广州新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及陕西宝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江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中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首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建立物流基地的约定属于上诉人应该履行该合作协议的合同义务,而被上诉人利用其品牌、资金及多年从事物流专业经营管理经验作为经营主体系其先合同义务”不存在事实依据。其次,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又签订《仓储协议》”,也不存在事实依据。中铁公司与广新公司签订《仓储协议》的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时间双方都未能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擅自认定《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先于《仓储协议》,并据此认定中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本案不存在足以使广新公司信赖合同成立的条件,且中铁公司不存在过错,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认定中铁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充分。二、二审法院认定广新公司为履行“先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缺乏充分证据。首先,广新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置起重设备行为的真实性。根据广新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可知,该设备属“特种设备”,如确实已购置安装完毕,应由“特种设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报告。但是广新公司并未提供相关文件,仅有合同及付款记录,未有设备交接、验收记录、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其次,广新公司所称工程价款真实性也有待商榷。广新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书》经一审法院审查已证实为虚假合同,且广新公司声称混凝土设施工程也已拆除,该工程是否动工无从得知,广新公司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凭案外人杨宏斌的收据及谈话笔录根本不足以证明广新公司声称工程施工及支付价款的真实性。再次,假定广新公司支出上述款项客观、真实,也不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信赖合同成立而履行“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联性。综上所述,广新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缺乏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在证据不足、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判决,是对中铁公司合法权益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尊重,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广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中铁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广新公司的损失。缔约过失一般指的是,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诚实信用等注意义务,而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本案中,中铁公司与广新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拟由广新公司在陕西省武功县设立物流基地,并建立相应配套设施,提供物流服务,以中铁公司为经营主体,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同年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仓储协议》,确认中铁公司在武功县经营的钢材货物存放于第三人宝江公司(宝江仓库),及利用武功县铁路专线合作建设更大规模物流基地的意向。广新公司为此于2013年6月份与案外人杨宏斌签订《施工合同书》,在第三人场地内建造龙门吊基础混凝土地面,于2013年7月从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一台,为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签订正式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中铁公司未与广新公司协商一致,单方以上级部门对经营战略有调整为由向广新公司提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和《仓储协议》,构成缔约过失。原二审依据公平原则判令中铁公司向广新公司赔偿为缔约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中铁公司关于不构成缔约过失的申请理由与法相悖,且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中铁公司关于广新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假的,没有实际损失的申请理由证据不足,一审查明广新公司已经修建龙门吊基础混凝土地基面,并购买和安装了起重机,中铁公司也安排人员进行了考察,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铁物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