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0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翔诉郭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郭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418号原告:王翔,男。被告:郭涛,男,汉族。原告王翔诉被告郭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翔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郭涛和解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长 田鑫梅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