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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0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翔诉郭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郭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418号原告:王翔,男。被告:郭涛,男,汉族。原告王翔诉被告郭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翔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郭涛和解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翔负担。审 判 长  田鑫梅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