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月明申请执行黄莉、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明,黄莉,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6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月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被执行人赵鑫,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陈月明申请执行黄莉、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莉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铁像寺支行账户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