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2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安市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成宝、张雪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成宝,张雪妃,福安市金闽红茶叶有限公司,张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恩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成宝,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雪妃,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金闽红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成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瑞富,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安市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成宝、张雪妃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上列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元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至2014年9月12日止)、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9月13日起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981执227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成宝、张雪妃有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南官庄东路34号第3层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第00201217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成宝、张雪妃有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南官庄东路34号第3层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仁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