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海英,苏波,杨武兴,深圳市青橙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追加人),苏波,杨武兴,深圳市青橙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异120号异议人(申请追加人):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院2号楼17层17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被申请人追加人):陈海英,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异议人(被申请追加人):苏波,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异议人(被申请追加人):杨武兴,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青橙咨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法定代表人苏正本。异议人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青橙咨询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3628号。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海英、苏波、杨武兴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5)深南法执加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海英、苏波、杨武兴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362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异议人不服,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异议人称因无法有效送达陈海英、苏波等原因,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深南法执加字第103号案件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谭 敏审判员 魏松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