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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南通亘祺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亘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866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石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南通亘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严红梅。关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南通亘祺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2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依该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5]011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2794平方米(折4.19亩)土地。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后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退还非法占用的2794平方米(折4.19亩)土地,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执行中查明,根据本院(2016)苏0682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准予强制执行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5]011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事项:退还非法占用的2794平方米(折4.19亩)土地。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裁定书,事项的执行主体是如皋市人民政府。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生效的行政裁定书,本案中退还土地事项的执行主体系如皋市人民政府,而非本院,本院对该执行事项无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朱无号执行员  邵明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