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8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潘学党与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学党,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学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谢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潘学党与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谢丽丽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扣押、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丽丽价值1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