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钱建军申请执行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军,刘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建军,男,生于1970年3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素芳,女,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钱建军与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素芳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素芳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