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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钱建军申请执行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军,刘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建军,男,生于1970年3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素芳,女,生于1965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钱建军与刘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素芳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素芳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