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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何永胜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胜,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胜。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3336.32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