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何永胜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胜,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38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胜。被执行人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3336.32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