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承泽与聂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承泽,聂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1252号原告马承泽,男,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聂景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马承泽与被告聂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马承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承泽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承泽负担。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