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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绍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绍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686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向阳街68号。法定代表人:刘家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忠(系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60年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黄绍梅,女,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