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俞财新与林积銮、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财新,林积銮,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王顺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349号原告俞财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积銮,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南路213号闽城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416915660。法定代表人林积銮,负责人。被告王顺金,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俞财新与被告林积銮、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王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俞新财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新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财撤回对被告林积銮、世纪亿发集团有限公司、王顺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3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俞新财承担。审 判 长 许庆征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人民陪审员 胡苾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