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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包格日乐、斯琴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包格日乐,斯琴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009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负责人庞海强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包格日乐,女,1966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包格日乐、斯琴格日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督**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