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2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包海军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建港量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军,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建港量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057号之一原告:包海军,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建港量贩店。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桥机嘉园***楼。负责人:王宏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康,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包海军与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建港量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包海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包海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 萍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成晓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