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小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平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8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平,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文盲,打渔,住玉环县。曾因吸毒于200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玉环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璐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以来,台州市玉环县坎门海得利水产冷冻厂负责人林招永、林招贵、林顺锋等人(均另案处理)雇佣多名船员分乘多只专门用于捕捞红珊瑚的改装渔船,出海捕捞红珊瑚。其中,2014年9月以来,船长蔡华新伙同林招玉、张秀法、蔡水温、王明生、林世玉、黄寿龙(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小平等人,驾船二次从台州等地出海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进行破坏性猎捕,猎捕红珊瑚十余斤。中国南海海洋研究所的研究员黄晖出具鉴定报告证实,蔡华新船上查扣的5.5克红珊瑚疑似物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规定,红珊瑚属于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红珊瑚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红珊瑚每克价值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蔡华新、林招玉、张秀法、蔡水温、王明生的供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抓获经过、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报告及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小平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小平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