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8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小迪与龙志、谭亲刚、阳光保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迪,龙志,谭亲刚,阳光保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8314号原告曾小迪,女,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龙志,男,汉族,1995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谭亲刚,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阳光保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金辉。本院审理原告曾小迪诉被告龙志、谭亲刚、阳光保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曾小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小迪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小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曾小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