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继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23号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章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继兵。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继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拖欠的货款交付给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禾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