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759号原告:高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马某某,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高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