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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培强与孙兆科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强,孙兆科,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004号原告杨培强。被告孙兆科。被告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无敌县城北3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庆超,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强诉被告孙兆科、无棣万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培强负担。审判长  宋双玲审判员  马玉民审判员  高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