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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巧莉与重庆途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莉,重庆途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046号原告:陈巧莉,女,汉族,1992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途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1号立信大厦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63451482。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莉与被告重庆途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巧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