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新、杨菊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新,杨菊珍,蒋红芳,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3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菊珍。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红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国新、杨菊珍、蒋红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9月8日向张国新、杨菊珍、蒋红芳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因上诉人张国新、杨菊珍、蒋红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新、杨菊珍、蒋红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义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倩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