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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周凯与张福林、张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张福林,张锒,杨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418号原告周凯,男,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张福林,男,1964年12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锒,男,1991年12月30日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杨国新,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凯诉被告张福林、张锒、杨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福林、张锒、杨国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福林、张锒、杨国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谢开玉所有的牌号为鄂D×××××小汽车。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桑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