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博祥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顺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博祥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添顺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4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博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谢朝勇。委托代理人岑立明,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添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丁伟文。委托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博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添顺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博祥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添顺公司支付货款73911.8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9元,由博祥公司负担。上诉人博祥公司上诉提出:双方交易后,博祥公司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并未拖欠添顺公司所主张的73911.85元,实际欠款金额为5000元。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由添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添顺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博祥公司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博祥公司在二审期间述称,已支付完毕添顺公司的货款。双方交易总金额为23万多元,仅剩部分货款未付,具体未付金额不清楚,付款方式也不清楚。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博祥公司尚欠添顺公司多少货款。经审查,添顺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其举示购销合同复印件、送货单原件,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向博祥公司交付了价值为232203.7元的货物。博祥公司二审期间对双方交易总金额也予以确认。博祥公司虽抗辩认为仅拖欠5000元,但其对付款金额、付款方式既未能举证证实,也不能作出明确陈述,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根据添顺公司自认的付款情况,判令博祥公司应向添顺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3911.85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博祥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7.79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博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文审判员 贾小平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