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建伟、郭洪鑫与郭宏伟民间借贷纠纷审查驳回再审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申8号申诉再审人(原审被告)郭建伟,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诉再审人(原审被告)郭洪鑫,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郭宏伟,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申诉再审人郭建伟、郭洪鑫与被申诉人郭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建伟、郭洪鑫申诉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诉人2010年3月向聚元典当行借款,因根据该行规定,不能向外办理借贷业务,借款都是以典当行员工名义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郭宏伟名下的40万元借款并非郭宏伟本人的款型。2015年3月,因申诉人未能及时按照聚元典当行的利息标准归还借款,典当行找人在小十字闹事,打伤我妻子,逼迫申诉人将原来的借条重新写到聚元典当行业务负责人名下。(二)原审判决结果错误。申诉人2010年借款先后归还利息已经远远超过了1045000元,超过了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原审对超过的利息未抵顶本金,还判决申诉人给支付40万元本金和利息,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原审未给我送达判决书就开始执行判决,程序违法。为此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郭建伟、郭洪鑫未提出申诉再审请求主张的相关证据,我院生效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诉再审人(原审被告)郭建伟、郭洪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志光审判员 苟培平审判员 黎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