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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亚虎与丹特拉夫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虎,丹特拉夫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958号原告:程亚虎。委托代理人:穆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特拉夫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98号新技术产业园一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IVANGAM,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伯澄,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亚虎与被告丹特拉夫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春华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