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恢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焱、河北世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夏守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焱,河北世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夏守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焱。申请执行人河北世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南关村段)。法定代表人李杏久,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守河。本院在执行赵焱、河北世昌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守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80000元、经济损失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47元(已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2070元及执行费2811元,合计1986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5613.69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该款。就剩余款项,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