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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仕荣与被执行人任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荣,任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仕荣,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任晓辉,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