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仕荣与被执行人任晓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荣,任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仕荣,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任晓辉,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