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刘石斌,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经营个体门诊,现住河北省广宗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军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今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网络上虚构的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A4纸,在与巴基斯坦人穆XX·纳XX·科X·芭XX(外文名XX)签订了A4纸的购销合同后,对方按合同的要求,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李某某支付56600元货款,李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并逃匿。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今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网络上虚构的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A4纸,在与巴基斯坦人穆XX·纳XX·科X·芭XX(外文名XX)签订了A4纸的购销合同后,对方按合同的要求,以现金和转账方式分三次向李某某支付56600元货款,李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并逃匿。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被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20日10时许,XX报警称2015年6月至8月被刘石斌合同诈骗56600元,邢台市公安桥西分局决定对李某某(化名刘石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破案经过,证实在公安立案侦查后,2015年10月23日民警根据案情线索,利用特情,将李某某在邢台市甜橙国际1号公寓305室其本人开的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抓获,至此案件告破。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被害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证实本案被害人身份信息情况。5、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未在“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中查到“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6、汇款凭证、银行卡照片、聊天记录截图、EMS发件条,证实被告人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支付200元邮寄费后向其老家邮寄20张A4纸样品,被害人家人在收到样品觉得满意之后向被告人支付A4纸货款。7、银行查询结果单、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使用康军建的银行卡分多次从银行卡上取走货款。8、卓航商贸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司登记信息,证实卓航商贸法定代表人为邵自轩,主要经营五金产品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9、卓越商贸有限公司收据及发票,证实被害人支付给卓越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公司出具预收发票的情况。10、辨认笔录,证实公安对被害人辨识出的刘石斌进行身份信息核对,刘石斌真实名字叫李某某。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扣押被告人作案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1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通过其家人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3、证人李某1的证言,公司全称邢台卓航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原先叫做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原在中北世纪城3号楼办公,2015年9月份搬到甜橙国际商务楼305室,更名为卓航商贸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叫刘石斌,经理叫李某某,我们公司主要业务是出口A4纸。我本人是邯郸人,住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电厂大院1954。公司安排我住在桥东区中银花园北楼3单元3层西门,2015年7月份通过网上应聘到公司,主要是用英语和客户发电子邮件联系出口A4纸的业务。我联系过一个巴基斯坦的客户,他的邮件账号我记不清楚了,我公司与一个巴基斯坦男子谈成一笔A4纸出口业务,他来公司交的现金,记不清楚交了多少钱,钱交给李某某了。我本人只负责与对方沟通,不知道是否发货。我在网上通过百度、谷歌搜索到一些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然后就往此地址发我公司经营A4纸出口业务的信息,如果对方需要就会和我们联系,主要针对外国客户。李某某与对方签订供货合同,刘石斌我从来没有见过,李某某,男,30岁,邢台人,其他情况不清楚。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只有李某某给我的电子版的,在电脑里保存着。14、证人李某2的证言,中北世纪城3号公寓1012室的房子的房主是曹生祯,是我爱人,我叫李某2。2015年6月25日的时候我把房子租给别人了,后来那个人不租了,退房后走了,临走时还把他租我房子时与我签订的租房协议该留给我的那一份协议撕了,因此我也不知道租房那个人叫什么。我的房子是在2015年3月底租给那个人的,从4月1日到现在将近4个月了。我将房子租给那个人时,是通过房屋中介租给的,我知道的中介的手机号码是132××××4136,是个女的。那个中介女的领着那个租我房子的人到我的房子看了一下,那个人就决定租我的房子了,我就将我的房子租给了那个人,时间是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4日左右,我是在2015年8月1日的时候又将该房租给了现在的租住人。我感觉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24日左右租我的房子的那个人有些奇怪,首先租我房子时他好像就准备好了似的,看了下房子,马上就给现金将我的房子租下了,他在租我的房子时租金说的三个月一交,房租是一个月1200元,他在租了三个月之后,没有及时给我房租,我给他打电话说要房租时他的手机号换了,我到他租我的房子里找他,他说他的老板不在,到国外要账去了,不能全部给第二期房租,只能先给我一个月的,我说可以。后来他就给我打了一个月的房租即7月份房租,可是他在7月20日突然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拿房子的钥匙,他不租房子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老板不做生意了,我们要撤了。退房的时候他把该留给我的协议也撕了,我当时觉得有点奇怪,但他也没少我的房租,所以我也没有在意。2015年6月30日下午3点多,给我打的七月份房租,打到我的建行卡上6227XXX597,金额是1200元。租我房子的人是个男的,30来岁,180cm左右,不胖不瘦,长得挺标致的,邢台本地口音,他说他是在邢台搞自行车配件的。原来他的联系方式在他租赁我房子的协议上,结果被他撕了,后来有个手机号是133××××1440。15、被害人穆XX·纳X·科X·芭XX的陈述,我是2015年6月份在网上知道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的,在网上我知道他们公司有A4纸要卖,我们巴基斯坦老家的A4纸比较贵,我在网上得知他们公司的A4纸比较便宜,所以经过洽谈后我准备从他们公司购买一些A4纸。商谈后我给他们订了一个购纸合同,种类为80GSM的数量为3900包,种类为70GSM的数量为4100包,共计8000包,共9190美元。每包装A4纸是500张,每5包装一箱,8000包即1600箱价值56600元人民币,在2015年6月25日我在中北世纪城3号公寓1012室给了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刘石斌17000元人民币的预付款,2015年7月27日我往他们卓越商贸公司给我提供的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上打款30400元人民币,2015年8月4日又往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上打款9200元人民币,共计56600元人民币,我给他们打款后他们在网上跟我说,2015年8月9日我买他的这批A4纸就会给我发到我的巴基斯坦老家卡拉奇了,可是今天已经是8月20日了,我还没有收到这批货,我发现这个情况就给他们打电话,他们的电话已经关机不通,我到邢台他们公司地点去找他们公司的人,结果他们公司已经搬走了,我感觉我上当受骗了,所以找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将我的钱追回,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我有他们公司给我定的购纸合同及他们与我订合同后,收我17000元预付款的收据。另外他们跟我说了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并且让我于2015年7月27日和2015年8月4日分两次打款30400,9200元人民币现金时的银行票据。2015年6月9日以前,我在网上通过与刘石斌的工人网上沟通,了解到刘石斌他们卓越商贸有限公司后就想和刘石斌他们公司做纸的生意。刘石斌的公司为了证明他们货品符合我的要求,他们就给了我20张A4纸样品,他在送给我这批样品时,需要200元运费,我在2015年6月9日往他们的一个工人给的农行卡号为62×××72的卡上打了200元的运费款。我打完款之后,他们就将20张做样品的A4纸邮到了巴基斯坦老家卡拉奇,我有邮单照片电脑打印件,我家人看完认为纸质量可以,价格也可以,我就相信他们了。这个农行卡的主人的手机号码是133××××1440,我有当时打款凭证的照片复印件3张。卓越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址是www.xingtaizhuoyue.com,他们的邮箱是yil×××@zhuoyuetrading.com。我在邢台给刘石斌17000元预付款的时候,曾在中北世纪城曹演庄社区门口一个农业银行门口停留过,时间是2015年6月25日上午8、9点左右,当时我、刘石斌还有刘石斌的女工人在一起,那个女的叫什么我不知道。另外我最近在网上发现刘石斌他们在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号甜橙商住公寓1号楼3层公寓305号房屋又注册了一个名字叫邢台卓航商贸有限公司,我跟他们交流后,他们说可以卖纸给我,希望你们可以作为线索进行侦查。我在网上看到卓航商贸的法人代表是邵自轩,手机号码是180××××5490,公司地址是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号甜橙商住公寓1号楼3层公寓305号房屋,他们的网址是www.xingtaizhuohang.com,他们的邮箱是jen×××@qq.com。我开始并不知道刘石斌这么个人,我是在卓越商贸办公室交那17000元预付款时,我问收我钱的人叫什么名字,他说他叫刘石斌,还说他是邯郸人。刘石斌,男,35岁所有,身高180cm,中等身材,他说他住在邯郸,手机号码133××××1440,现在已关机。证据书证中有一张预开发票是我买他们纸的合同的意思。合同中买者穆罕曼德·尤瑟夫是我的一个朋友,因为我没有公司,穆罕曼德·尤瑟夫开了一个公司,公司名称是:M/SSuntrack(阳光轨迹)国际公司,办公地址是卡拉奇M.AJinnak路,Jilani楼塔309号,公司电话+922132465746,手机+923338776633,这个合同是我本人具体与卓越商贸洽谈的,我是代表穆罕曼德·尤瑟夫的公司与卓越商贸签订合同的。我和刘石斌谈妥生意之后,他们要让我预先电付30%的预付款即17000元,我没有电付,亲手将17000元的预付款交给刘石斌本人。他们说我见到提单副本后,支付购纸余款,他们就发货,预计2015年8月9日就会收到货。我是2015年7月25日见到提单副本的,然后在2015年7月27日和2015年8月4日分两次给他们30400元和9200元人民币,结果他们给我的那个提单是假的,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货。之所以知道那个提单是假的是因为别的公司说卓越商贸不是进出口公司,不能直接往外国发货,而且我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货,所以提单是假的。1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在我租住的邢台市中北世纪城3号公寓1012室内利用虚构的卓越商贸对外联系客户,其中就联系到一个巴基斯坦青年,这个男青年给我们联系说他要买我们的A4纸,我们联系后他就来我们这里看了一下货,看货后他就准备从我们公司进一批纸,我们给他签订了一个购纸合同。种类为80GSM的数量为3900包,种类为70GSM的数量为4100包,共计8000包,共9190美元。每包装A4纸是500张,每5包装一箱,8000包即1600箱价值56600元人民币。在2015年6月25日我在中北世纪城3号公寓1012室收取了巴基斯坦青年17000元人民币预付款,2015年7月27日我让他给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上打款30400元人民币,2015年8月4日又往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上打款9200元人民币,共计56600元人民币。他给我们打款后,我就在网上跟他说2015年8月9日他买的这批A4纸就会发到他巴基斯坦老家卡拉奇了。可是因为那个巴基斯坦男青年在邢台住的两天时间里光短信骚扰我们业务员,我就决定不给他发货了,我手机里原来有短信证据,但是手机丢了,现在没证据了。我总共骗了他56600元,花掉了,赌博输了。公司业务员李某1负责跟客户联系业务,在网上通过百度、谷歌搜索到一些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然后就往此地址发我公司经营A4纸出口业务的信息,如果对方需要就会和我们联系,主要针对外国客户。李某1不知道卓越商贸是我虚构的,我跟她说我给巴基斯坦男青年按合同发货了。刚进公司的时候我给李某1开1800元一个月,后来涨到3000元。2015年7月27日我在河北省廊坊霸州一个中国银行取款20000元,2015年7月28日我在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一个中国银行取款10300元,2015年8月7日我在邢台市中国银行顺德路支行取款9200元,因为在取上述钱时,银行系统会有近100元转款手续费,总共上述加起来是56600元。卓越商贸康军建62×××43中国银行卡我在网上购买的,通过qq,康军建本人我不认识,他本人也不知道。62×××72的农行卡也是我从网上买的,这两张卡我都扔了。我在骗巴基斯坦青年的时候用的是刘石斌这个名字。我骗他是不对的,我已让我的家人代表我退赔了他的全部损失,并且多赔了他6400元作路费赔偿,因此我得到了他的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处理我。我在本案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主要有四台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四台电脑键盘、一台打印机、六台电脑显示器,之前还用过一个旧的平板手机,我骗完那个巴基斯坦青年后就把那个手机扔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5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对外国人实施诈骗活动,造成社会影响较为恶劣,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上,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所用电脑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键盘四只、打印机一台、电脑显示器六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元代理审判员 聂晓方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