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庆学与付远征、王洪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远征,周庆学,王洪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远征,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庆学,男,汉族,1980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魏崇赞,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洪刚,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鱼台县。再审申请人付远征因与被申请人周庆学,原审被告王洪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远征申请再审称:王洪刚与付远征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本案中为王洪刚折解罐体的工具,除两把割枪外其它均是王洪刚提供的,费用也是其承担的。付远征与周庆学等人在本次工作中以出卖劳动力换取王洪刚的劳动报酬,不是向王洪刚交付劳动成果,报酬的计量是按天计算的,所以王洪刚与付远征之间非承揽关系,实为雇佣关系,王洪刚不仅雇佣了付远征,还雇佣了周庆学等人。原审认定王洪刚与付远征系承揽关系缺乏证据支持。综上,付远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周庆学提交意见称:周庆学与付远征存在个人劳务关系,付远征与王洪刚之间系承揽关系。周庆学不认识王洪刚,是付远征把周庆学拉到徐州工地的。付远征一直在现场指挥,工钱由付远征按每天150元支付的。开始时没谈好承揽价格,并不能说明付远征与王洪刚就不成立承揽关系。付远征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远征虽主张其与王洪刚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但是付远征在庭审时主张在去徐州之前,王洪刚说你们几个人每天共1700元,怎么分配王洪刚不管。周庆学陈述是付远征叫其去徐州干拆解罐体的活,工钱从付远征那里领取。李汉芝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证明,是付远征让王洪刚去丰县的沙庄接三个人。其在接受一审法院的调查时证明,“付远征和我认识,付远征一直都干着安装、制造、拆解铁罐子的活,我介绍找的付远征,……实际上就是大包给他,工人工钱由付远征支付,王洪刚给付远征算总账”。证人汤银刚、闫成伟均证明在拆解罐体的现场,是由付远征指挥干活。原审结合上述证据认定付远征与王洪刚之间是承揽关系,周庆学受雇于付远征并无不当。综上,付远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远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