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关于杨春王与王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杨春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生于1974年1月2日。被执行人杨春王,男,生于1947年7月29日。关于原告杨春王与被告赵德善、王小平,被告陇县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春王返还王小平垫付的40418.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杨春王未按期履行义务,王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春王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40418.56元,申请人王小平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7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