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郑远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远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242号罪犯郑远彬,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远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2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4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郑远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远彬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远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远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