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吴佩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吴佩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柳彬,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华,该××员工。被执行人:吴佩乳,男,住安徽省铜陵县。关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吴佩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佩乳所有的皖G×××××号小型机动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