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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蒲勇与廖学均、刘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勇,廖学均,刘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初3198号原告:蒲勇。委托代理人:侯文,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学均。被告:刘小玉。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廖学均系原告妻子堂弟。2016年2月23日,被告廖学均、刘小玉在原告处借现金18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蒲勇人民币180000万元整。借款人:廖学均刘小玉2016年2月23日”。现原告得知两被告已离婚,被告所购的房屋已转移給刘小玉父亲的名下,导致原告债权的不安。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及资金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近邻,且被告廖学均系原告妻子堂弟,二被告当时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起,被告廖学均、刘小玉因工程建设所需陆续找原告借款,原告筹措资金后再借与原告,截止2016年2月23日,二被告已借原告现金15万元,当天二被告再次借款3万元,共计借款18万元,原告要求出具借条,二被告同意,当即给原告书写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蒲勇人民币180000万元大写(拾捌万元证),年底还清”。二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2016年6月2日二被告悄然离婚,原告同时发现二被告转移财产,故提出索要借款,但二被告无以钱给付为由明确拒绝,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请求。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书证为据。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原告处借款18万元有借条等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借款虽未到期,但二被告离婚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学均、刘小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蒲勇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雄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