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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彭建斌与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斌,叶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彭建斌。被执行人:叶丽萍。申请执行人彭建斌与被执行人叶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建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丽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彭建斌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系列案较多,下落不明,暂无其它可供财产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彭建斌申请(2016)浙1123执15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