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文捷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09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捷,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晋江市金井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文捷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34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文捷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黄文捷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文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文捷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捷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3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