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葛勇晖与吴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01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勇晖,吴小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葛勇晖,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吴小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葛勇晖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勇晖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冯敬芬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