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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许扣宏与吴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扣宏,吴永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323民初2410号原告:许扣宏,男,汉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呼图壁县吉祥苑**幢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吴永杰,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呼图壁县阳光田园**幢楼*单元***室,身份证号×××。原告许扣宏与被告吴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许扣宏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扣宏与被告吴永杰劳务合同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扣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扣宏负担。审判员窦永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杨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