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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冯欣与延长胜沣果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冯欣,延长胜沣果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568号原告:高冯欣,男。委托代理人:耿改智,男。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长胜沣果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慧,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晓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冯欣与被告延长胜沣果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高冯欣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延长胜沣果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冯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冯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高冯欣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