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赵岩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赵岩林,马召迁,张成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48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卢士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岩林,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马召迁,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张成芳,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告赵岩林、马召迁、张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5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