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4、杨某等与马进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4,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马进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苗族,小学文化,住六��特区。系被害人李某6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61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苗族,小学文化,住六枝特区。系被害人李某6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苏某1,女,1995年4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住六枝特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法定代理人苏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法定代理人苏某1。被告人马进祥(曾用名苏江权),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织金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田斌,织金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进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帮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杨某及李某1、李某2、李某3的法定代理人苏某1,被告人马进祥及其辩护人田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马进祥酒后在苏某3家将人打伤,经他人劝开后其便回家。在回家途中遇见苏某2及被害人李某6等人,其与苏某2发生口角后相互扭打,李某6将二人拉开后与苏某2一起到苏某3家,到苏某3家后苏某2发现其手机丢失,就叫李某6等人与其返回扭打现场寻���手机,寻找过程中又与马进祥相某,马进祥持刀刺了李某6上腹部一刀后逃离现场,李某6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被告人马进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进祥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运尸费、丧葬费、扶养费、抚养费共计969185.36元。被告人马进祥未提出辩解意见,称其错了,向原告人道歉,接受法庭判处。马进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进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表现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马进祥之兄���某3为其子结婚办酒,苏某3之弟苏某5的女婿被害人李某6(殁年29岁)从六枝特区前来吃酒。当晚9时许,马进祥在厨房处与帮忙的潘某2闲聊开玩笑时对潘某2之兄潘某1进行殴打,将潘某1额部打出血后离开。当马进祥和付某走到同村马进高家房子旁边时,与准备到苏某3家的被害人李某6及苏某2、张某1、张某2等人相某,苏某2准备和马进祥打招呼,拍了马进祥肩部一下,引起双方抓扯,被李某6劝开。当晚10时许,苏某2发现其手机丢失,便与李某6、张某1、张某2、马某2等人走到马进高家旁边寻找手机,途中又与马进祥相某,马进祥问李某6等人在找什么,同时持刀刺杀李某6腹部一刀,之后逃离现场。李某6被刺杀后被马进祥之兄苏某3、苏某5送到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等医治,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经鉴定,李某6系因上腹部锐器贯通伤导致肝破裂引起严重感染而死亡。马进祥作案后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出示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2日14时41分,织金县公安局阿弓派出所接辖区群众(马某1)报案称1月11日22时许马进祥与李某6发生口角,马进祥用匕首将李某6腹部刺伤。织金县公安局于同年1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织金县公安局阿弓派出所民警管某某、王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26日凌晨3时40分,阿弓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马进祥从外面回到家,暂住在麻地窝张自强家中。派出所民警即组织警力于同日4时50分许在织金县依聋村麻地窝组张自强家二楼将熟睡的马进祥抓获。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28日14时27分至15时20分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织��县阿弓镇依聋村麻地窝组,为室外现场,现场南面是东西走向的乡村泥巴公路,东往阿弓镇政府方向、西往六枝梭嘎方向;现场北面是空地及苏某3家住房;现场东面是马绍明家牛圈;现场西面是马进高家住房。开始打斗处位于马绍明家牛圈与马进高家房屋中间的小路上,路宽1.5米-2.3米不等,小路西侧马进高家房下见一堆右头,北侧是一个半圆形的废弃沼气池。李某6被杀处位于马进高家房南侧的乡村泥巴公路上,路宽5米,距开始打架处16米。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照片证实:2016年1月27日,公安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马进祥换下来的作案时所穿的褐色夹克棉衣、灰色休闲裤进行提取并拍照。同年2月2日,公安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采集了被害人李某6父母李某4、杨某的血样。5、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病历证明:李某62016年1���12日1时17分入院外一科,1月25日10时出院于外五科。出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外伤性肝破裂并血性腹膜炎;腹壁贯通伤;脓毒血症;应激性消化性溃疡出血;切口感染裂开;肺部感染。6、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李某6尸长154cm,上腹部正中剑突下3cm处见一长9.2cm线性、平滑缝合愈合疤痕。右腹部见一长20.5cm创口,创缘可见化脓渗出及缝合线头,可见用输液管间断缝合两针,创口哆开,可见肠管外露。右胸部7、8肋间置有一胸腔闭式引流管。解剖检验:逐层剖开胸腔,胸壁肌肉及皮下未见异常,肋骨未见骨折;胸腔内积液,左侧200ml,右侧1000ml;心包增大,内有积液100ml;心脏内少许血液储留,量约10ml;剖开腹腔,肠管、大网膜及腹膜、腹壁广泛性粘连,面积20cm?20cm;肝右��隔面见一长11cm缝合创口,肝右叶后面见一长2cm裂口,撤除逢合线,可见大量脓液流出,清除脓液,可见肝脏内形成一11cm?4cm?3cm空腔,肝膈面及后面两创口相互贯通。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尸体心血、指甲拭子送DNA实验室检验,胃内容物送理化室作常规毒物检验,提取死者十指指纹入库及作相关比对。论证:死者损伤表现为上腹部贯通伤、肝破裂。解剖检验见双侧胸腔内积液、心包积液,肝脏创腔内见脓腔形成,肠管、腹膜粘连,创口感染化脓,表明死者伤后有严重的感染,其间可导致大量的毒素吸收,引起感染性休克或败血症,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根据病历记载及尸体检验所见,创口较长较深,愈合后瘢痕呈线性、平滑,肝脏裂口规则,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故分析认为致伤工具应为锐器。鉴定意见:死者李某6��因上腹部锐器贯通伤导致肝破裂引起严重感染而死亡。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马进祥及被害人亲属李某5。7、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死者李某6左手指甲拭子检材中检出李某6的DNA分型。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李某4、杨某是李某6的生物学父母。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马进祥及被害人亲属李某5。8、现场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2016年3月7日13时20分至35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马进祥指引公安侦查人员到阿弓镇依聋村麻地窝组对其杀到李某6的地点及丢弃凶器的地点进行指认并确认。9、辨认笔录、询问笔录证实:2016年1月26日,证人马某1(马进祥之兄)对马进祥的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是其五弟马进祥;同年2月18日,证人李某5(被害人李某6之姑姑)对李某6的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是李某6。10、织金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月26日18时30分,经提取被告人马进祥的尿液当面用吗啡胶体金法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11、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月26日18时12分,公安民警检查马进祥体表未发现伤情及特殊体表特征。1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苏江权(马进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13、织金县阿弓镇依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马进祥,曾用名苏江权,外出南京市六合区务工被判刑,所用名字为苏江权。14、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说明证明:本案材料中马江国和苏某3系同一人;马某2和马江红系同一人;胡国平、付和平真实名字叫付某,三个名��系同一人;潘顺英和潘某2为同一人。15、户籍信息、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马进祥和被害人李某6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李某6因死亡于2016年2月3日注销户口。16、证人苏某3(马进祥之兄)证实:2016年1月11日那天,我家给我儿子苏某4办婚事,晚上9点过10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听见在我家门口马进祥和来我家吃酒的潘某1发生矛盾,潘某1被马进祥打伤,我见潘某1的额头(眼部上面点)被打出血,马进祥已经没有在那里了,我就说快带潘某1去上药,当时我听李某6说马进祥不是只打一个人,我见没有人带潘某1去上药,就打电话联系一个赤脚医师,但没有联系上,我就把潘某1安排到我家里休息。过了10多分钟,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李某6的声音说“三外公,我着幺外公杀到了”,我出去见李某6用手抱着肚子,血不停的往下淌,李某6看见我就说他被幺外公杀���了,我就打电话报警,电话拨错了没有打通,后来我就找车将李某6送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医治。当天拉去抢救时我出了14000元,后来又拿了3660元,在六枝医院时李某6已经讲不到话了。当晚我只看见李某6被杀伤腹部,我们在放他平躺起的时候看见肠子都露出来。李某6死后其家属已于2016年1月28日安排,埋在他家背后白岩脚。17、证人马某1(马进祥之兄)证实:2016年1月11日,我三弟苏某3家苏某4结婚,我在苏某3家帮忙。22时许,我在苏某3家门口看到李某6、马进祥、张某1、马某2等四五人往苏某3家沼气池方向去找手机。过了4、5分钟,李某6用手捂着肚子向苏某3家中走来,我便去了解情况,李某6就给我说他被幺外公杀了一刀了,我看到李某6腹部正在流血,就将李某6扶到苏某3家中,我看见李某6的肠子都露了出来,我三兄弟苏某3也来帮忙照顾,见到李某6伤势很严重,苏某3就拨打派出所电话报警,但拨的号码不正确,没报到警,苏某3就联系医院和找车将李某6送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救治。1月12日才找到报警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就来现场了。李某6所称的幺外公就是我亲弟马进祥,李某6是我四弟女儿苏某1的丈夫。马进祥与李某6没有矛盾。18、证人朱某证实:2016年1月11日晚,我在苏某3家做菜的厨房里和厨师些喝酒,10点多钟时听到说李某6被杀到了,我就跑出来,在厨房对面(苏某3家房背后,马高平家门口)看见李某6躺在那里,我就说快报警,并摸出手机(号码151××××4403)拨0857-110报警,说我们那里被杀到一个人,请公安机关快来。19、证人王某1(苏某3之妻)证实:2016年1月11日,我家给我大儿子结媳妇。晚上10时许,我在家里做事情,李某6从外面进我家里来,用手捂右边的���子给我们在家里的人说他被他的幺外公杀到了,李某6的幺外公就是马进祥,我看见李某6的肚子在流血,后来李某6走到我家房子背后就倒在地上,我们就找车送李某6到六枝去医治,是我丈夫苏某3和苏某5送去医的。20、证人苏某4证实:2016年1月11日我结婚,我一直在家中,晚上一直在家里组装家具,李某6被杀后来到我家里我才知道他被杀伤。我没有拿电筒给苏某2,找手机的事情我不知道。21、证人潘某1(住水城县茨冲村)证实:2016年1月11日,织金县阿弓镇依聋村麻地窝组苏某3家苏某4结婚,我帮忙做饭,顺便吃酒。晚上我坐在苏某3家门口烤火,当时有5、6个人,由于我是外面去的,所以人些我不认识,我们在聊天时马进祥和我妹潘某2开玩笑,我听他们开玩笑就转身走出来,马进祥就来给我说他晚上要带我妹出去(什么意思不清楚),我说管你带不带,关我的球事,我刚讲完马进祥就提起一张大长板凳打在我的头上,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又一板凳打在我的腰上,又踢我一脚就走了,我爬起来,苏某3看见我的额头出血,叫我去缝针,我讲不缝了。马进祥打我时没有人帮我,我也不认识苏某2。马进祥杀到苏某5家姑爷的事我是过了一两天后才听别人讲的,当晚我没有在现场。22、证人潘某2(住水城县陡箐乡)证实:2016年1月11日,我三哥潘顺杰的第三个舅子家接媳妇,我与我三哥、我二哥等人就去吃酒帮忙。晚上9时许,我们厨房里帮忙的人在火边烧水,我们吃酒的那家幺兄弟叫马进祥的就来和我们聊天,他当时是喝了点酒的,但没有醉,我二哥潘某1也在厨房里坐起的,途中马进祥对我说要是早点认识我,他都来讲我来找我了,我当时是坐在火边玩手机游戏,我说是否认识我都不会和他在,而且��在都有小孩了,大家都当家了,之后我就没有和他说话。马进祥就和我二哥潘某1说话,我二哥也和他说,马进祥喊我二哥和他出去玩,我二哥就和他出去,当时我还叫我二哥不要去玩了,我二哥见马进祥劝得很就和他出去玩。过了一二十分钟,我二哥就进到我们帮忙的厨房中来,我看到他的头部流血,流得满脸都是,我二哥说他在门口火边坐起,马进祥不知道怎么的就用板凳打了他几板凳,有一板凳打在头部把额头打了一个口子出血,腰部也被打了几板凳,我二哥还在我们做饭的那间屋用水洗脸上的血。23、证人张某1(小名药白)证实:马进祥是李某6的叔岳父。2016年1月11日,我们寨子里苏某3家苏某4结婚,晚上7点多钟我吃了饭后就喊起李某6、张某2(又名张军)、苏某2去我家喝啤酒,后来李祖红和张仁道来我家一起喝,6人喝了22瓶啤酒。李某6和张某2��去看那帮做菜的打金花没有,我们6人走到马进高家房子旁边的沼气池边时遇见马进祥和付某,苏某2就拍了马进祥一下,准备和马进祥打招呼,马进祥说想提他不是,他的心情不好,我没有看就和张某2往前走了,走到苏某3家门口烤火的地方,看见有一个来吃酒的人被打伤额部,大家说是马进祥打的,此时李某6走来说这个被打,下边苏某2也是被马进祥摔了几手,还是他把马进祥拉开,李某6就说去找苏某2,我和李某6在做菜的那里找到苏某2,苏某2讲不得事,后来我去烤火,苏某2、李某6、李祖红、马江红、张某2又走过来,张某2说苏某2的手机丢了,我就和他们一起去苏某2和马进祥打招呼的地方找,没有找到,又往我们来的路上找,找到坟边那里时,李某6在我前面,我听见有人说“你们找哪样”,看见电筒光时,马进祥用一把刀子从上往下刺向李某6的腹部,李某6哼���一声,我说李某6着一刀,马进祥准备再刺时我就拉起李某6跑了,到苏某3家门口,我就往旁边跑了。24、证人马某2(又名马江河)证实:马进祥是我的堂哥,李某6算是一个女婿。2016年1月11日,苏某4结婚,晚上9点过10点钟的时候,我在马江国家里做礼拜,苏某2来叫我和他去找手机,说他手机掉了,我就和苏某2、李祖红、张某1、张军、李某66人沿马江国家门口往公路上,又沿公路往教堂方向找,张军、张某1、李某6走在路的左手边,我和苏某2、李祖红走在右手边,只有我和苏某2用电筒,其他人有手机的用手机照。我们走到马进祥家旁边有个坟的那里时,我看见马进祥一个人拿起一根电筒从上往下朝我们走来,电筒没有打开,左手拿电筒,右手拿什么从我的位置看不见,马进祥走下我就听见他讲“李某6你冲哪样”,当时我离李某6有约2米远,讲过后就见马进祥朝李某6的腹部打了一下,我就往反方向(我家方向)跑了。过后才知道李某6被马进祥杀到。25、证人付某(曾用名付郭平,住六枝特区梭戛乡)证实:我与马进祥是姨夫关系。2016年1月11日晚上,我在苏某3家吃酒后在他家门口烤火,途中马进祥和一个姓潘的人就打起来,大家把他们拉开后我就喊起马进祥走了,我们走到苏某3家前边的沼气池边时,遇见姓苏的一个小伙走过来并和马进祥讲话(他们讲苗语,我听不懂),讲了几句后姓苏的小伙就把马进祥抱倒在地上,马进祥就翻起来抓住姓苏的头发,李某6就走过来,我和李某6就将他们拉开,我就和马进祥去我岳父家,马进祥说要去他三哥家玩,我就睡觉了。马进祥家住苏某3家前面公路的对面,我岳父家在教堂上面,马进祥家与我岳父家相距5、6分钟的路程。26、证人苏某2(又名苏小祥,住六枝特区牛场乡)证实:我与马进祥、李某6以前不认识,是2016年1月11日吃苏某3给他儿子苏某4办结婚酒才认识的。1月11晚上,我和张某1、张军、李某6、李祖红及另外一个人从张某1家喝酒后准备去马江国家玩,到马江国家背后时遇见马进祥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人,我就和马进祥打招呼,并拍他肩膀说“叔叔,你喝酒醉了”,马进祥说他没有醉,他在那里打架了,我问他和哪个打,并说自家事情不要闹笑话给人家看,马进祥就问我是哪里来的,我说来自三亲六戚,刚讲完马进祥就和另一个人抓起我打,他们抓住我的头发,我就抓住马进祥的肩部衣服,他们想把我摔倒未成就放手了,我就走苏某3家去。过了几分钟我发现我的手机不见了,苏某4、张某1、李某6、张军、李祖红等就和我一起去找手机,由于是晚上,看不清楚,苏某4拿电筒给我,我走在前面,到爬坡的那里看见有人走下来,我也没有注意看。我去找了一圈回来到苏某3家那里,看见李某6躺在门边,我问是被谁杀到的,张军开始讲不清楚,后来听到讲是马进祥杀的。27、证人张某2(又名张军)证实:1月11日那天是苏某3家苏某4结婚。当晚7时许,张某1喊起我和李某6到张某1家里喝啤酒,喝了近一件啤酒后苏某2、张仁道、李祖红3人又到张某1家来一起喝,6人喝了约3件啤酒,李某6和苏某2提议到苏某3家帮忙做菜的那里看是否有人打金花,6人走到马进高家房子那里遇到马进祥和我们迎面走过,苏某2用手拍了马进祥肩膀一下打招呼,我就和张某1朝前走了,到苏某3家做菜的地方烤火,看见一个额头位置在流血的人,听一起烤火的人说是被马进祥打的。一会李某6跑来给我们说苏某2被马进祥打了,还是他劝开的,我们就去找苏某2和马进祥,走到马进高家房屋那里约5分钟,��某2来说他的手机丢了,我和李某6、张某1、苏某2、李祖红等6人就在马进高家房屋那里弯腰找苏某2的手机,马进祥就拿着电筒走到我们找手机的那里问我们在找什么,突然李某6就用手捂着肚子,张某1就说李某6着一刀了,就拉着李某6跑,没跑几步张某1就放开李某6,自己往车路上跑,李某6跑到苏某3家门口就倒在地上,马进祥杀到李某6后也跑了。我和李祖红到苏某3家门口去看李某6,见他腹部流血不止,后就有的人报警,有的人打电话找救护车。28、证人苏某5(马进祥之兄、李某6之岳父)证实:马进祥是我的亲兄弟,李某6是我女婿。2016年1月11日,我三哥苏某3家办酒结媳妇。晚上10时许,我在家中楼听到我姑娘苏关秀(苏某1)在我门口哭,我问怎么回事,苏某1就说幺叔(指马进祥)杀到李某6,我就去救人。去时看到李某6睡在苏某3家房背后,右腹部被杀伤,肠子都杀出来,我就请人帮忙抬李某6的去抢救,用我三哥家送亲的车送李某6去抢救,只有我和我三哥苏某3去。我们把李某6送到十龙冲沙厂上遇到六枝医院的急救车来,就把李某6送到六枝医院抢救。途中李某6一直讲不了话,过了两三天,李某6才清醒起来,说幺叔(马进祥)与幺娘(马小敏,学名苏江美)、二哥潘某1在苏某3家门口吵架,他去劝,把幺叔拉开,他手机掉了与张某1去找手机,幺叔拿起一把刀子来,就问他让不让,不让今晚就要杀他,然后就来杀他。我们送李某6去抢救用去近10万元,马进祥卖牛、借钱共计拿了26000元,其余的钱是我和我三哥苏某3拿的。29、证人王某2(住镇宁县马场乡)证实:2016年1月11日那天我幺舅苏关海结婚,我就在那里帮忙。当晚在我外公苏某3家门口看见马进祥打他家六盘水的一个亲戚,打伤那人的头部,马进祥��走了。过几分钟李某6就来,苏某3叫李某6用摩托车送马进祥打伤的人去检查上药,李某6看到被打那人的伤有点大就说他不去了,说马进祥当晚都打两个人了,李某6烤了一下火就喊起张某1和另外几个从苏某3家门口走下马路去。过了三四分钟后,李某6就一个人抱着肚子、弯着腰走到苏某3家门口,给苏某3说“三外公,幺外公杀到我了”,其他人就问李某6老不老火,李某6说他要死了,这时我看见马进祥来到苏某3家门口,李某6就往马高平家那边人多的地方走,我走到马高平家那里看见李某6走不动,我就把他扶起走到人多的地方。李某6说的幺外公指马进祥。30、证人王某3(住镇宁县交通街)证实:2016年1月11日晚,我在马高平家门口看见王某2扶起李某6,开始我还以为是喝酒醉了,后来我听见李某6讲不行了,我就打开电筒看才发现李某6腹部的衣服全是血。31、证人高某(马进祥之女婿,住六枝特区梭戛乡)证实:我是马进祥的女婿,我在苏某3家酒的头天去苏某3家,马进祥说由于我忙,叫我把他的车子骑回家。苏某3家酒的第二天早上,马进祥来我家就把车骑走了,我当时没有在家,是听我妻子说的。我妻子叫马买琴,是马进祥长女,精神不正常,一样都做不了,生活都不能自理。32、证人李某5(李某6之姑姑,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证实:李某6被杀到的整个过程我不知道。我于1月24日早上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见到李某6,并帮助他转院到贵阳,从六枝到贵阳的路上,我问李某6是怎么被杀到的,李某6说是他幺外公马进祥杀的,他被杀到的时候,马进祥说李某6你今天晚上雄得很,就杀他了。33、证人李某4(李某6之父)证实:我是李某6的父亲,李某6被杀伤后于2016年1月27日凌晨死亡,尸体于1月29日安埋在六枝特区岩脚镇老卜底村天河坎烧鸡窝,并对该安埋地点进行了指认。34、被告人马进祥供述:2016年1月11日,我三哥苏某3家接儿媳妇办酒,我在他家帮忙,当晚喝了一些酒。21时许,我在我幺姐夫(叫潘某1或潘顺杰)家妹们做饭那里和她开玩笑,潘顺杰家妹说她日子过得苦,我说要是当初她和我结婚就过得幸福了,潘顺杰的二哥听到我说的这句话就生气了,开口骂我,我就和他发生抓扯,被在场的人劝开,我就准备回家,刚走出几米远距离,在苏某3做客的牛场一个姓苏的小伙就突然跑来将我抱摔倒在地上,我从地上起来后李某6就将姓苏的小伙拉走了,我就回家了。约半个小时,我想到我三哥家办酒席,还是要去帮下忙,就从家中朝我三个苏某3家走去。22时许,刚走到我侄子马金武家门口,就遇到李某6、张某1、张军、马XX和牛场姓苏的那个��伙等10余人朝我这边走来,我听到他们说要打我的话,特别是抱我倒地的男生说要打我,李某6等人见到我后就在地上捡石块往我身上砸,他们都是喝酒醉了的,我躲开后冲到他们中间,他们用拳头往我身上乱打,我随手在地上捡到一把单刃刀子就乱杀乱砍,乱刺的过程中就刺杀到李某6的腹部,李某6就用手捂住肚子往我三哥家中跑,边喊说我杀伤他了,其他人见到李某6被我刺了一刀就跑散开了,我就随手把刀扔在马金武家门口石堆里。后来我听到我三哥苏某3和我三嫂说打电话报警,我害怕就悄悄溜了。当晚我回了一次家又走我女儿家去,第二天我家就拿钱去医治李某6,我也找了约4万元钱医治李某6,我还到六枝人民医院看过李某6两次,第三次去看时李某6已转院。后来我在借来居住的张仁现家房屋里被抓获。李某6是我四哥的女婿,我和他没有矛盾。我于2009年因在南京市六合区恒良镇杀伤一个姓陈的男生被判刑3年6个月,当时用的名字是苏江权,还未办身份证,在江苏宜兴老监区服刑,于2011年10月份释放回家。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进祥因与他人抓扯时被被害人李某6劝阻,后其再次与李某6等人相某时持刀刺杀李某6腹部一刀,致李某6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进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马进祥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李某6进行救治,马进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进祥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马进祥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所提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及范围,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被告人马进祥的赔偿能力酌情判决。被告人马进祥的辩护人所提“马进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请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及被告人的表现公正判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马进祥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进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马进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杨某、李某1、李某2、李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贵川审判员 吴 岚审判员 季 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