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树坤与王久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坤,曾庆国,王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2485号原告孙树坤,男,1958年5月4日生,汉族,退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四委*组,身份证号码2223031958********。被告曾庆国,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新源镇团山村3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被告王久茹,女,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原告孙��坤与被告曾庆国、王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树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国、王久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7日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三分,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末。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借据一枚。用以证实二被告于2013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3年12月末偿还。被告曾庆国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被告王久茹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7日,二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3分,于2013年12月末还清。款项到期后,二被告未如期还款。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在原告给付借款后,二被告应按约定如期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3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月利2分。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国、王久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孙树坤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及自2013年7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