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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赵赋,柳絮,勾琳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赋,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柳絮,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勾琳方,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赵赋、柳絮、勾琳方借款合同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赵赋、柳絮、勾琳方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张翼鹤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