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富才与张满邹荣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富才,张满,邹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江富才,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张满,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邹荣芳,女,汉族,1955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江富才与被执行人张满、邹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满、邹荣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富才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满、邹荣芳系我院多案执行对象,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邹荣芳所有房屋。及被执行人张满有抵押负担的分别位于的房屋。被执行人张满、邹荣芳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江富才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张满、邹荣芳仍欠申请执行人江富才1038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