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辑美彩印(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振川、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辑美彩印(厦门)有限公司,汪振川,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辑美彩印(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理工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1866-9。法定代表人黄国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振川,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岑西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56282261-2。法定代表人汪振川,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辑美彩印(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振川、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振川、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汪振川、厦门巴巴陆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5912.28元(包括本金1179578.28元、案件受理费12138元和执行费14196元)及违约金、相应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